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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会员发展程序和会员日常管理,严把入会关,提高商会整体素质,根据《湖南省河北商会章程》和有关社团组织法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湖南省河北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三条 入会条件
在湖南省境内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流通及相关服务的冀资企事业单位,凡承认《湖南省河北商会章程》自愿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四条 入会程序
1、申请。由要求入会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湖南省河北商会入会申请表》报商会会员管理部,并按要求附上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经营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2、初审。会员管理部对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实地考察,提出是否接纳的初审意见。
3、审批。秘书处办公会议对会员管理部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最终确定新会员名单。
4、通知。秘书处根据理事会授权向新会员发出《入会通知书》,并附上《湖南省河北商会会员登记表》。
5、填表。新会员收到《入会通知书》后,按要求如实填写《会员登记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寄回会员管理部。
6、缴费。新会员在填报《登记表》的同时,办理缴纳会费的手续。
7、发证。会员管理部在收到《登记表》和会费后向秘书处报告,由秘书处代表理事会向新会员颁发会员标牌。
第五条 理事条件及当选程序
(一)理事单位条件
1、已成为单位会员;
2、业务运作正常,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行业存有一定的影响力;
4、法定代表人有一定的知名度;
5、积极参与和支持商会组织的活动;
6、为商会捐款(特别会费) 万元以上。
(二)当选程序
1、提名。先由理事以上商会领导成员,以及秘书处各部门提出建议人选,或由会员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提出担任理事的申请;再由会员管理部根据当选条件对建议和申请名单进行筛选后,向秘书处提出理事人选。
2、初审。秘书处办公会议对会员管理部提出的人选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会长审批。
3、审批。会长召开会长常务会议对秘书处的意见进行审核,最终确定理事当选名单。
4、公告。秘书处根据会长常务会议决定,向全体会员发出新理事当选公告,并向新当选的理事单位授牌。
第六条 副会长条件及当选程序
(一)副会长单位条件
1、已当选为理事单位;
2、规模大,实力强,效益好;
3、是本行业的骨干企业;
4、对社会经济发展有较大贡献;
5、法定代表人知名度高,影响力大;
6、为商会的建设作出较大贡献;
7、为商会一次性捐款(特别会费) 万元以上。
(二)当选程序
1、提名。由秘书长以上商会领导成员提出建议人选,或由理事根据自身情况提出担任副会长的申请;秘书处将建议及申请名单征询常务副会长意见,并将各方意见综合报会长,由会长确定提名人选。
2、审批。常务理事会对会长提出的人选进行审议,确定副会长当选名单并在下一次理事会提请会议予以确认。
3、通知。秘书长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向当选人发出《当选通知书》。
4、公告。在办妥相关手续并收到特别会费后,商会正式向全体会员发出新任副会长的当选公告,并向新任副会长颁发当选证书及授牌。
第七条 商会组织纪律
1、会费是商会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每个会员都必须按期,足额缴纳会费。一年不交会费的会员,由秘书处发出内部警示函;两年不交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2、会员活动的规模和成效,是一个商会凝聚力和作用的集中体现,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会员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要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建立会员参加商会活动的责任制。具体要求是:普通会员每年不少于1次;理事单位不少于2次,其中主体活动2次;副会长单位不少于4次,其中主体活动3次。全年没有参加过商会任何一次活动的会员以及没有参加过一次商会主体活动的理事以上单位,由秘书处发出警示函,连续两年没有参加活动的会员单位,以及连续两年没有参加商会主体活动的理事以上单位,视为自动退会,通过一定程序免去其职务和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3、参加理事会是法律和章程赋予理事的权力和责任,也是商会坚持集体领导,发挥集体智慧的重要保证。每个理事都应该按规定出席会议,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职责,理事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要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方可委托他人代表出席。连续三年委托代表出席会议的理事,要建议派出单位予以更换;连续三年本人及代表均未出席会议的理事单位,视为自动辞职,通过法定程序取消其理事单位资格,并予以公告。
4、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商会的高层领导,会长办公会议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商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担负着研究、策划和决定商会大政方针和重大问题的重任;会长常务会议是在会长办公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全体副会长要不负重托,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坚持、维护和完善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和会长常务会议制度。连续三年无法抽身,长期委托代表出席办公会议的副会长,要建议其派出单位予以更换,连续三年本人及代表均未出席办公会议的副会长单位,可视为自动辞职,通过法定程序取消其副会长单位资格,并予以公告。